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依斯倍环保小编给大家来详细解读一下。
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。
《条例》规定,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(以下称排污单位)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。根据污染物产生量、排放量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,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、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,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。
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。
《条例》明确了审批部门、申请方式、材料要求、审批期限,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。
三是加强排污管理。
《条例》规定,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、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,依法开展自行监测,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,应当依法安装、使用、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。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、排放量,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。
四是严格监督检查。
《条例》规定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,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,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、现场监测等方式,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、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。
五是强化法律责任。
《条例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,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,责令限制生产、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。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,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。
依斯倍环保小编想说,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。比如,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、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,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,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。
当前无证排污等现象仍普遍存在
多年来,我国一直加强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。2001年,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《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。
2016年11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,提出到2020年,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。
从整体来看,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正在不断完善,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。比如:排污许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,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,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无证排污、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,法律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等,一系列问题都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。
依斯倍环保小编想说,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实施后,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,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、停业、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,提高了违法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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